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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來源 : 廣東優科檢測 發表時間:2023-08-04 瀏覽數量:
根據美國聯邦法規相關部分(CFR 47)的規定,凡進入美國的無線電子產品都需要進行FCC認證(極少數有關條款特別豁免的產品除外)。FCC法規的要求涵蓋發射機要求、無線設備、電磁兼容要求、電話終端設備、測試方法等技術規范、行政要求以及其它的市場準入條件。
第一種:發證
- 發證是射頻設備最嚴格的審批流程,基本適用于所有無線設備。由FCC 認可的電信發證機構 (TCB) 根據責任方(如制造商或進口商)向 TCB 提交的證明文件和測試數據的評估而頒發的設備授權(TCB Grant)。
- 測試須由 FCC 認可的測試實驗室執行。所有的證書和相關產品的符合性文件及產品文件將上傳到FCC的數據庫中,并部分公開給大眾,如測試報告,說明書等。
- 此外,使用供應商合規聲明 (SDoC) 程序獲得批準的設備可以選擇性地使用發證程序。
第二種:供應商的合規聲明
- 供應商的合規聲明 (SDoC) 是一個程序,要求負責產品符合性的責任方 (Responsible Party) 確保設備符合相應的技術標準。
- 責任方必須位于美國,無需向 FCC 或 TCB 提交發證申請。根據 SDoC 程序授權的設備不會列在 FCC 數據庫中。但是,責任方或銷售設備的任何其他方必須應 FCC 的要求提供測試報告和其他信息,證明其滿足 FCC 要求。責任方可以選擇使用發證程序來代替 SDoC 程序。
- 使用并滿足 SDoC 程序要求的產品可自主選擇標記或不標記 FCC logo。
1. FCC ID 標簽,標簽位置信息;
2. 產品外觀圖;
3. 原理方框圖;
4. 線路圖;
5. 測試報告;
6. 測試設置照片;
7. 用戶手冊;
8. 產品內部照片;
9. 元件清單;
10. 人體輻射評估;
11. 產品工作原理描述(使用 5 GHz 頻段的產品需要提供額外軟件安全性描述文件);
12. 相關申請信、授權信、保密要求表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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